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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谷庸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邱民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邱民生之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邱民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父母之除戶謄本。
三、確認「程序費用」是否限於被繼承人邱民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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