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67,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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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號
債 權 人 林俊燁
上列債權人林俊燁因與債務人君翔機電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君翔機電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各一份。

三、釋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民國112年12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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