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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7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王永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426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3,900元與違約金新臺幣3,243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71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3,600元與違約金新臺幣3,472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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