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6775,202407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代理人杭立強
債務人梁泳豪(即梁燕輝之繼承人)


梁錫淵(即梁燕輝之繼承人)


梁卉綺(即梁燕輝之繼承人)


梁曉琪(即梁燕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梁燕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144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梁燕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