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6796,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
債 權 人 粘政偉
上列債權人粘政偉因與債務人鄭翊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粘政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14,658元或46,52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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