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68,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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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黃艷莊
上列債權人黃艷莊因與債務人阮氏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艷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借款契約(借據)內容,系爭借款無利息之約定。請釋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6計息之法律依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僅得以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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