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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施懷
債 務 人 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8,1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21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55,044元 113年1月28日 6.47 113年2月29日 002 13,260元 113年1月29日 6.47 113年3月1日 003 95,870元 113年2月29日 6.47 113年3月30日 004 23,937元 113年2月29日 6.47 113年3月3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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