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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
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楊文心
法定代理人 楊儒顯
上列債權人祭祀公業楊文心因與債務人楊智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祭祀公業楊文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智鈞(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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