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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
債 權 人 蔡明松
上列債權人蔡明松因與債務人黄志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明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黄志偉(住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陳報債權人蔡明松之住所及年籍資料(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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