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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
債 權 人 張培勇
上列債權人張培勇因與債務人吳詩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培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正確請求之聲明為何?(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所謂利息包含遲延利息,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84號判例參照。
又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
二、提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新臺幣20萬元之依據。
三、提出自112年3月29日起算遲延利息之依據。(如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3項參照)
四、確認債務人吳詩、吳信德之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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