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7145,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
債 權 人 張培勇


上列債權人張培勇因與債務人吳詩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培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正確請求之聲明為何?(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所謂利息包含遲延利息,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84號判例參照。

又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

二、提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新臺幣20萬元之依據。

三、提出自112年3月29日起算遲延利息之依據。(如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3項參照)

四、確認債務人吳詩、吳信德之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