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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99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上列債權人温家程因與債務人吳兆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温家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包含係基於借貸關係或損害賠償或其他原因?發生事實之人事時地物及其經過等。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參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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