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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淑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蔡淑嬿於(1)民國108年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8年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3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3,51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21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516元 蔡淑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19元 蔡淑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516元 蔡淑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8219元 蔡淑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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