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767,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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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號
債 權 人 許玉萍
上列債權人許玉萍因與債務人張建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玉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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