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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85號
債 權 人 劉翠幸
上列債權人劉翠幸因與債務人劉政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翠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請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劉政劭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鵬文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㈡程序費用由債務人劉政劭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鵬文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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