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7913,2024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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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債  權  人  登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娟 

債  務  人  瑞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債  務  人  駿豪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成駿 

一、債務人瑞昱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88,06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駿豪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25,90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1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 (新臺幣)001112年7月28日772,681元112年7月28日FA0000000002112年8月28日688,597元112年8月28日FA0000000003112年9月28日700,956元112年9月28日FA0000000004112年10月28日732,648元112年10月30日FA0000000005112年11月28日693,181元112年11月28日F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1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 (新臺幣)006112年10月6日781,104元112年10月11日AL0000000007112年11月6日753,984元112年11月6日AL0000000008112年12月6日803,098元112年12月6日AL0000000009113年1月6日674,694元113年1月8日AL0000000010113年2月6日813,024元113年2月6日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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