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7979,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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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蕭宜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1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79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 001226元113年3月25日16%0021,596元113年3月25日16%003160元113年3月25日16%0044,875元113年3月25日16%005858元113年3月25日16%006758元113年3月25日16%007678元113年3月25日16%008590元113年3月25日16%009483元113年3月25日16%010864元113年3月25日16%011258元113年3月25日16%0121,875元113年3月25日16%013762元113年3月25日16%014588元113年3月25日16%015608元113年3月25日16%016676元113年3月25日16%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017724元113年3月25日16%0181,084元113年3月25日16%0191,740元113年3月25日16%0203,404元113年3月25日16%021545元113年3月25日16%022565元113年3月25日16%023710元113年3月25日16%0244,870元113年3月25日16%025975元113年3月25日16%0264,545元113年3月25日16%0271,270元113年3月25日16%028855元113年3月25日16%029675元113年3月25日16%0301,045元113年3月25日16%0313,450元113年3月25日16%032780元113年3月25日16%0332,885元113年3月25日16%0341,824元113年3月25日16%035845元113年3月25日16%036845元113年3月25日16%0371,000元113年3月25日16%038498元113年3月25日16%039346元113年3月25日16%0402,020元113年3月25日16%0412,478元113年3月25日16%042650元113年3月25日16%043295元113年3月25日16%0442,083元113年4月25日16%0451,450元113年5月25日16%0461,430元113年5月25日16%0473,033元113年5月25日16%048594元113年5月25日16%0492,819元113年5月25日16%(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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