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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宸億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宸億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敘明對債務人宸億企業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二、確認請求事項是否聲請「連帶」給付?確認對債務人李宜君即林河樑之繼承人、林柏佑即林河樑之繼承人是否聲請「債務人李宜君即林河樑之繼承人、林柏佑即林河樑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河樑之遺產範圍內與...連帶」給付?倘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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