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8135,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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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林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宜蓁於民國112年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0日止累計206,728元正未給付,其中196,905元為本金;

9,030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宜蓁於民國112年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62,869元,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0日止累計153,188元正未給付,其中145,711元為本金;

6,684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宜蓁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0日止累計10,136元正未給付,其中9,651元為本金;

392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13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6905元林宜蓁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2% 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45711元林宜蓁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2% 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9651元林宜蓁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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