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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
債 權 人 鄭達
上列債權人鄭達因與債務人莊晉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莊晉瑋(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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