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8208,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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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張凱易 


            林淑慈 


            張至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0,8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凱易邀同債務人張至良、林淑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0,83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凱易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至良、林淑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08號 利息: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0,833元林淑慈、張至良、張凱易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0,833元林淑慈、張至良、張凱易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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