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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債 權 人 張民昇
上列債權人張民昇因與債務人劉柏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民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載,併重新表明請求標的(本金、利息、違約金)(例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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