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8352,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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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淑華 

一、債務人林淑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39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淑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6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淑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6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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