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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黃英桂(即李文得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李珮瑋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並提出債務人李珮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並提出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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