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88,202401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黃英桂(即李文得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李珮瑋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並提出債務人李珮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並提出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