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5號
債 權 人 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瑞傳
上列債權人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陸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陸「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並聲請更正為正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