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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6號
債 權 人 林弘偉
上列債權人林弘偉因與債務人蔡宥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弘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蔡宥騰(住彰化縣○○鄉○○路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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