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977,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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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陳啓竣
債 務 人 陳珮珊



陳歆雅即陳鈺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07,144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24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1.29計算,並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057加1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特約條款(借據背面)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基準利率百分之2.828加5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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