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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即唐銘俊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即唐銘俊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唐銘胃即唐銘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遺失時至警局正式報案之報案三聯單(非員警之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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