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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千百億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飛龍
上列聲請人千百億精密實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千百億精密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發票日「113年1月22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113年2月29」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有誤,請至原承辦銀行更正,並檢附經更改過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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