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催,150,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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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詹心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5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610 002 85-NX-00000000-0 1 61 003 85-NX-00000000-0 1 73 004 86-NX-00000000-0 1 7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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