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催,188,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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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聲請人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票號PSA0000000支票係於開立後,「已交付」或「未交付」他人後遺失?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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