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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余心儀(即余季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余心儀(即余季佈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如欲聲請公示催告,應提出聲請狀正本。
二、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應含子女輩,如有拋棄繼承者,一併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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