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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簡玉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查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臺中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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