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催,204,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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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為支票之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蓋依所提出之報案單執票人為「林侑聖」,倘聲請人係受委任取款而持有票據,非票據權利人)。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須有姓名之記載)。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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