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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宇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0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葉營造有限公司
謝雅宏
台中商銀二林分行
113年9月30日
529,283元
ENA0000000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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