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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徐榮正
上列聲請人徐榮正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徐榮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載,股票權利人為徐劉梅英並非聲請人,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資料。
★倘為繼承,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併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全體繼承人簽章),並以分得股票之繼承人為聲請人(倘遺產尚未分割,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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