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催,68,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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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鐘芮妤
上列聲請人鐘芮妤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鐘芮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取得票據之原因及詳述票據喪失經過。

二、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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