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長傑
上列聲請人陳長傑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長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證券掛失通知記載內容,系爭股票係陳楊滿如所有,故請敘明臺端取得該證券上權利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理由。
二、如臺端為系爭股票之繼承人,應提出陳楊滿如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
三、請確認遺產(股票)是否已繼承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繼承分配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印鑑簽章);
如未分割,聲請狀應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