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司,2,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鼎聚實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楊永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將鼎聚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楊永福。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鼎聚實業有限公司原清算人楊梨花經股東臨時會解任,另選任楊永福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爰聲請變更清算人等語,並提出經濟部解散登記函、股東名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簽到簿、同意書、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聲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8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實無額,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