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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鼎聚實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楊永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將鼎聚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楊永福。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鼎聚實業有限公司原清算人楊梨花經股東臨時會解任,另選任楊永福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爰聲請變更清算人等語,並提出經濟部解散登記函、股東名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簽到簿、同意書、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聲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8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實無額,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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