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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7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即被繼承人 袁瑞鴻112.11.09歿
債 務 人 袁喬薰即袁瑞鴻之繼承人
袁采葳即袁瑞鴻之繼承人
袁育淇即袁瑞鴻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洪惠珠即袁瑞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袁瑞鴻於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中正區,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第一頁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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