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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38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詩瑜即林美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位於雲林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考。
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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