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家催,9,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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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日緯即呂鎮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呂鎮平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00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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