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1,202401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佩蓉


上列聲請人林佩蓉因與相對人黃眉飾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佩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49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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