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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浚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同段2602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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