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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陳郁祥(即陳發明之繼承人)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債務人陳發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具狀敘明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例如繳息情形、加速條款、催告函等)。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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