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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邱金蘭
代 理 人 林心雅
上列聲請人邱金蘭因與相對人邱進中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邱金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同段133建號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資料(例如: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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