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黃江杏
上列聲請人黃江杏因與相對人鄭橋松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江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債務人:鄭孟松」,請提出「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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