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107,2024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請人黄秀雲
上列聲請人黄秀雲因與相對人江茂森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黄秀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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