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107,20240708,1 快速前往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黄秀雲上列聲請人黄秀雲因與相對人江茂森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黄秀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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