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108,2024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請人魏璿修



上列聲請人魏璿修因與相對人廖育羚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791之109地號,同
段236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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