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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邱翊雲
上列聲請人邱翊雲因與相對人黃智洋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邱翊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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