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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請人賴令𠖲
上列聲請人賴令𠖲因與相對人劉清田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令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花壇鄉白沙坑段337-1、337-6、337-8、
337-9、337-12、337-13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為劉清田,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鄉○○○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各一份。
二、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如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或請求清償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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